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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几点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8日

[论文提要] 审判一但失去监督和管理,司法公正就难以确保。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是人民法院长期探索的课题。为此,各地法院对审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我院近年来在审判管理方面也是不断探索和实践,并初步形成了以审委会为主体的宏观管理,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中观管理,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管理的三级管理体系。三个层面的管理各具特点,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管理,是其中最直接、最基础,也是最有效的管理。本文拟结合我院审判管理工作实践,从完善庭长管理职责入手,着重分析庭长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定位、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更合理地构建庭长的微观管理机制,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为更好地促进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尽绵薄之力。全文共计6693字。

[关键词]  庭长  微观管理   职责履行

人类历史经验一再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司法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其实质就是对社会进行管理,掌握这种权力的人是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对司法审判权同样需要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没有监督和管理,审判权就会被滥用,公正将无法得到保证,社会秩序就会产生混乱。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我国古代的政治家已经有清醒的认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主要由两种人造成。一种是孟子所说的无恒产者[],即无产者,他们在现存秩序中没有生存手段和希望,必然要去打破现有秩序。另一种就是蒙冤者。公正在他们身上没有实现,必然会失去对现有秩序的信赖,他们就要去打破现有秩序,复得公正。造成蒙冤者存在的根源,就是低水平或被滥用的司法。由于司法的无能或腐败造成了大量的蒙冤者,他们不仅会对公正产生怀疑,对司法产生抵抗,最终还可能导致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导致国家管理功能的失效。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法律保障,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但是,当前人民群众日增长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相对滞后、司法资源配置相对不足、司法职业能力相对不高的矛盾却越发凸显。谋求在对抗与冲突下的均衡,和谐司法成为司法权的应然本性[]。和谐司法离不开对审判工作的科学、有效的管理,通过管理,缓冲矛盾的对抗与冲突。为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三五”纲要》的“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对实现和谐司法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近年来,我院不断探索与实践,大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逐渐建立起了以审委会为主体的宏观管理,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中观管理,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管理的三级管理体系,三层面的管理,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管理实践中,由于审委会与审判管办公室属于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较为清晰[]。而庭长在本庭室中不仅要管理审判业务,还要抓好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并且要带头办理大量案件[]。审判管理职责有时会与行政、队伍管理的相关职责重合,厘清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把握管理定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庭长审判管理职责的厘清

在审委会为主体的宏观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中观管理、庭长为主体的微观管理体系中,宏观管理是根本,属决策层面,审委会负责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召开会议,以决定的方式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根据审判管理数据指标的分析对中观管理或宏观评测进行建议,对法院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运行态势予以整体把握。

中观管理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关键,它在整个审判管理体系中起到的是桥梁、纽带作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对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为审判委员会提供审判工作情况,执行审判委员会除裁判案件以外的决定。通过多方位、多层次、全面地从“信息通报、指标统计、流程管理、案件评查、业绩档案”中收集审判管理信息、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对各项指标实时监控。它既要把宏观管理的策略贯彻到微观管理中去,又要去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还要把落实情况反馈到宏观管理中去,形成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微观管理相对整个审判管理体系来说,它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因为审判管理的具体工作重点就是管理审判,而审判业务又分布在各业务庭,各业务庭是法院构成的基础单位,处在审判第一线,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加及时、准确并直接针对个案。庭长进行审判管理,直接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本业务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处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具体而言,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案件审限的实时管理。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确定相关案件审限内控规定,明确办案审限变更、签批等程序,由庭长履行本部门案件的审限审核与网上签批职能,确保对案件审限变更初步把关,对网上本部门的审限跟踪督查。如2008年以来,我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审限变更管理的规定》,各业务庭长根据《规定》要求,认真把握本部门审限变更情况,并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严密监控,未发生一起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案件。

二是对结收案数的实时管理。在统一收案的情况下,对本部门审判人员的收、结案情况进行管理,强化办案人员的均衡办案意识,使本部门收结案基本达到平衡,消灭了前松后紧,年底突击结案的陋习,避免了恶性循环[⑥]

三是对庭审过程的实时管理。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我院将院机关和基层法庭的27处审判庭全部建成科技法庭,实现了所有案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同步电子显示存档,网上实时转播,庭长可以随时启动科技法庭,调取原始庭审材料,同时还可随机组织人员对法官的庭审行为和能力进行考评,既满足了庭长进行庭审管理的需要,又极大地提高了庭审的质量。

四是对定案过程的实时管理。庭长每周组织本庭人员,在分管院长参加下,对本部门案件进行研究[⑦],对部分案件及时定案,对经研究有不同意见和部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经分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研究。定案意见一般由与会者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促使定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在交流讨论中得到大幅提升。

五是对裁判文书的实时管理。实行裁判文书庭长、副院长逐级审核签发制度,所有裁判文书必须由庭长或副院长审核签发,并着重检查裁判文书是否做到事实认定全面、法理分析透彻、法条引用准确、制作格式规范。同时,推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裁判文书出现问题,庭长负连带责任,有效促进了法律文书质量的提升。

六是对卷宗的实时管理。案件结案归档,必须由庭长审查签字,着重查看卷宗中有无错别字、缺项、杂乱等问题,发现问题,责令办案人员纠正,防止差错。同时,在审监庭的组织下,由各庭长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每个季度按20%的比例抽取各部门的案件,相互评查,互相揭短、亮丑,评查结束后,审监庭将评查结果以《评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部门,各部门庭长根据通报情况,责令责任人员限期落实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上报,促进卷宗质量提高。

七是对网上信息的实时管理。庭长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案件进行网上流程节点监控,从立案、分案[]、开庭、案件研究、结案、归档[]均由庭长负责审核把关,查看网上有无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正确以及案件报结不及时、电子卷宗不全等问题。

八是对宏观与中观管理决策、制度等执行。审委会根据全院的审判态势情况出具的决策、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涉及到各庭室的,均由庭长负责执行。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管理的监控、督促、检查与落实的责任,均由庭长承担,并在本部门执行。

以上八个方面,基本包涵了庭长履行管理的职责范围,当然对于庭长亲自办理的案件,我院则实行由本部门一名副庭长监督管理,如裁决文书核稿、庭审监督、网上报结等,赋予副庭长相应的职权,有效地避免了管理“真空”。

二、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现状

庭长审判管理是审判质量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是宏观、微观审判管理决策、命令等得到执行、落实的关键环节,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审判管理就是“纸上谈兵”。当前,各地法院的业务庭庭长均能履行、均在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责,但由于对履行管理职责的认识不统一,对管理定位不明确,对管理决策执行不统一,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平衡和不协调的问题,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办案轻管理。庭长是本部门的领导,业务庭的主要任务是办案,所以大多数庭长将领导的职责定位在“领路导航、带着大家一起干事[⑩]”上,并将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带头办案上,对审判管理重视不够或仅履行部分职责,如分配案件、案件研究、裁判文书签批、网上信息报结等事项,对审限的监控,因为有审判管理办公室网上跟踪督导,庭长对此往往不够重视;对庭审监控,由于庭长是庭审办案的直接参与者,往往容易忽视,或观察不到其中的不规范行为[11];对卷宗归档情况,因为有案卷评查小组归档前的检查把关,大多数庭长怠于履于或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只要能调解,判得对,上诉不改发就是高质量”,持这种观点的,不仅有审判人员,就是庭长中也大有人在,从而造成了实践中,庭长往往只重视本人是否在提前介入审判人员的案件审理、帮助调解、帮助理清事实、帮助寻找法律适用[12]、帮助做好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13]等方面的认真履职,而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案件收结情况是否均衡,往往无暇顾及、不愿管理,有的甚至在涉诉信访案件发生以后,也只是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重新审查,在认为没有问题后,就提出“案件判得没问题,上访就是无理上访”的观点,很少有庭长能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程序方面是否存在瑕疵进行详查、深究。

三是重参与轻监督。多数庭长只注重办理案件,认为办好案件,庭室的业绩自然就上去了,对审判的管理也往往表现在办理案件为其他审判人员做表率上,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普遍轻视。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注重在业务上为庭室其他人员实行指导,侧重于对法律的研究。对于审判管理则大多浮在表面,如有的庭长既使参与院里组织的案卷评查,也只是碍于情面“走走过场”,很难发挥庭长审判管理的作用。

三、庭长履行审判管理机制的完善

如何提高庭长履行审判管理工作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突出微观管理的实效性,笔者认为,应当突出在微观管理机制建设上下功夫。

一是要明确庭长的主要职责为管理而非办案。在法院的管理体系中,随着政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事务逐渐由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行使,庭长越来越无须在这方面花很大的精力,而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业务管理方面。其中,诸如案件质量,审限督促,法律文书把关、结案审批、信息录入、卷宗质量等多方面的审判管理工作,均与庭长的职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案件承办人对上述工作做得好坏,是否主动均要由庭长去检查、督促、落实和评判。在这方面的庭长作用是宏观管理者及中观管理者无法替代的。许多庭长,为了提高业务庭案件的结案率,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审判管理上,而是放在对案件的审理上,只注意自己多办案,为其他法官做榜样,而忽视对本庭室的督促与协调。笔者认为,庭长参与办案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限制在一个合理数量范围内,要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去管理,去思考如何带领全庭人员把案件质效提高上去。

二是要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庭长之间职责联系。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审判管理体系中的桥梁、纽带,应与宏观管理者及微观管理者保持紧密的联系。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的管理,不应具体到每一个承办人或每一个案件,不应包办所有审判管理事务性工作,而应是对庭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庭长应承担起对本庭全部审判工作的管理义务,着手抓好本庭的审判管理。在这方面,庭长有着审判管理办公室无法比拟的优势,庭长了解自己庭里的每一个审判人员,熟悉每一件案件的审判状态,案件进行到哪一个环节,下一步需要干什么,庭长相对比较清楚,且好多事情都是直接自己参与的。由各业务庭庭长管理,实际上比审判管理办公室更实际、更有力。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直接与各庭庭长联系,而不与具体承办人发生关系,这样既减轻了工作量又能抓到了工作的关键。

三是要有奖惩激励机制促使庭长积极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在各业务庭庭长与院长年初签订的审判管理目标责任状中,对审判管理工作考核的各项指标,项项都应确定责任。对凡完成或基本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审判管理目标的,对庭长及其所在庭室的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应实行审判管理责任一票否决制。在此过程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既要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又要月月检查、督促责任状落实情况,并上报院长及审委会,形成审判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针对当前法院工作的实际,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细化和加强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

一是在信息报送方面。庭长应对本庭室法官的案件审判信息、书记员业绩信息、质效指标数据点评和反馈意见、提高质效的措施或建议、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举措、先进经验、调研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使审判管理办公室快速、准确地收集第一手审判管理信息,分析、拓宽思路,全方位、立体化地掌握审判管理各方面情况,并以建立《审判管理工作通报》为主要载体,编发信息通报,指导全院各部门的审判工作。

二是在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方面。庭长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审判信息录入块,承办法官要严格按照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各个流程节点要求,及时、准确、详细地填写相关数据信息。庭长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指标数据源头真实,对重要信息录入不全的,由庭长落实相关的处罚措施。

三是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方面。庭长应严格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的案件程序转换、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扣除审限、恢复审限等情况进行审批,经常性地检查各类案件报结标准执行情况,上诉案件移送等工作,确保不出现超审限和限性超审限案件。

四是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庭长应十分重视每一件案件的质量,对本庭所结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状订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严把质量关。对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庭长要积极组织本庭人员及时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纠正能够弥补的错误,汲取教训,并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尽可能地减少并杜绝卷宗中存在的瑕疵。对本庭中屡犯相同或类似错误的人员,庭长要主动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五是在收结案方面。庭长应时刻注意本庭室收、结案情况,强化每名审判人员的均衡意识,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注重对个人收结案比的考核,确保既不突击结案,也不怠于办案,实现本庭室收结案平衡。

六是在庭审与定案方面。庭长应带头在规范庭审方面做好表率,制定本部门庭室庭审操作规程,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办案人员的庭审情况进行抽查和观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案方面,庭长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法律适用方面的把关上,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证,办案人与案件长时间、直接的接触,一般情况下都能对案件的争议归纳、证据认定、事实把握等情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对案件事实的把握要要优于庭长,所以侧重于对法律适用的把关更能有效地发挥庭长的管理职责。

当然,庭长履行审判管理工作的职责还表现在诸多方面,如把好法律文书审核、签发关,对本庭的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定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组织落实好审判管理调研任务;等等。

笔者相信,只要充分调动庭长正确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微观管理的作用,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就会形成宏观、中观、微观齐抓共管的格局,审判管理水平就会迈上一个新台阶,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 孟子:《孟子·梁惠王上》

[] 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第20页。

[] 以我院为例,分别制定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等规定

[] 庭室负责人办理案件已成为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惯例,以我院为例,出台了《院、庭长办案制度》,庭室负责人每年承办的案件与其他办案人员大致相当,不少庭室负责人甚至连年办案居全庭首位。

[] 三年来,我院各部门收结案比基本达到平衡,年底收案扎口,突击结案情况得到有效的缓解。

[] 每周五我院民事部门组织对全院(包括基层法庭)民事案件研究,商事部门组织对商事案件研究;每周一,刑事部门组织对本部门刑事案件研究,行政部门对行政案件研究,如遇特殊情况,研究案件择机、随机而定,保证了庭长对本部门案件的定案把关。

[] 目前,我院分案的方式是以电脑分案为主,庭长分案为辅。

[] 我院建立了电子档案室,要求所有卷宗结案后,以必须电子档案。

[] 徐春光:“为管四要——谈谈新时期领导干部怎样做人做事”《求是》2012年第四期,第30

[11] 有的庭长在办案中本身就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12] 审判人员在审案中,对相关法律适用拿不准,往往会提前请示庭长或分管副院长,使案件过早定型。

[13] 庭室接访任务一般均由庭长承担,其他人员既使是办案人也很少与上访人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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