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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2020年07月09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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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

  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有效保障我市金融产品市场改革创新和创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防范金融风险,努力维护我市金融市场安全

  1、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当前,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引进和培育法人金融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升了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服务能力。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和为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维护我市金融安全的职责,有效保障资本市场中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2、树立正确司法裁判理念,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理念,把服务和保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大宗商品交易、基金等金融市场规律,确保其发展良性循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鼓励机制创新,保障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坚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监会等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金融纠纷立案及多元化解工作。伴随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大宗商品交易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这对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立案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一是进一步健全案件立案管理规程,基层法院遇有立案问题应当及时向中级法院报告,中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此类案件立案的监督指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金融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二是充分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前加强诉讼风险告知,特别是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新类型金融案件,应第一时间向金融监管机构予以通报,对属于其他部门解决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及时沟通联络,力争通过诉前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纠纷。

  4、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类案件中,要审查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期货、非法现货交易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及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5、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全市法院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中蕴藏的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部门规范、创新金融市场发展和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要审慎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6、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全市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要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要加强与银行、证券、期货、现货、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7、依法妥善审理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案件。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已不满足于银行储蓄、保本基金等稳健的理财方式,除了常见的股票交易外,大宗商品交易也逐渐增多。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我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部分投资者通过网络参与白银、燃料油等商品交易发生亏损后引发的交易纠纷,认真分析此类案件成因、特点和审理难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从交易目的、行为、模式、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平台软件运行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依法审慎处理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8、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全市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基金纠纷、委托理财、金融业务网络化等引发的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市中院相关庭室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在审查金融衍生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9、继续加大金融类案件执行力度。全市法院要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统一调度、集中行动、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三、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10、健全金融类案件统一协调机制。全市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本辖区的重大金融类案件,两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探索集中审理和统一协调机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做出正确的预期。

  11、构建金融类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全市法院要积极培育和利用专业资源,加强金融审判模式和金融审判团队建设。要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针对金融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健全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基层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巡回法庭或专门审判团队。

  12、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全市法院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及其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对政府监管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在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2016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来源:
2020年07月09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

  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有效保障我市金融产品市场改革创新和创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防范金融风险,努力维护我市金融市场安全

  1、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当前,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引进和培育法人金融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升了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服务能力。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和为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维护我市金融安全的职责,有效保障资本市场中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2、树立正确司法裁判理念,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理念,把服务和保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大宗商品交易、基金等金融市场规律,确保其发展良性循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鼓励机制创新,保障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坚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监会等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金融纠纷立案及多元化解工作。伴随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大宗商品交易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这对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立案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一是进一步健全案件立案管理规程,基层法院遇有立案问题应当及时向中级法院报告,中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此类案件立案的监督指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金融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二是充分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前加强诉讼风险告知,特别是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新类型金融案件,应第一时间向金融监管机构予以通报,对属于其他部门解决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及时沟通联络,力争通过诉前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纠纷。

  4、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类案件中,要审查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期货、非法现货交易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及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5、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全市法院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中蕴藏的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部门规范、创新金融市场发展和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要审慎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6、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全市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要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要加强与银行、证券、期货、现货、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7、依法妥善审理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案件。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已不满足于银行储蓄、保本基金等稳健的理财方式,除了常见的股票交易外,大宗商品交易也逐渐增多。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我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部分投资者通过网络参与白银、燃料油等商品交易发生亏损后引发的交易纠纷,认真分析此类案件成因、特点和审理难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从交易目的、行为、模式、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平台软件运行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依法审慎处理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8、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全市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基金纠纷、委托理财、金融业务网络化等引发的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市中院相关庭室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在审查金融衍生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9、继续加大金融类案件执行力度。全市法院要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统一调度、集中行动、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三、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10、健全金融类案件统一协调机制。全市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本辖区的重大金融类案件,两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探索集中审理和统一协调机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做出正确的预期。

  11、构建金融类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全市法院要积极培育和利用专业资源,加强金融审判模式和金融审判团队建设。要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针对金融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健全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基层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巡回法庭或专门审判团队。

  12、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全市法院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及其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对政府监管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在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2016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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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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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

  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有效保障我市金融产品市场改革创新和创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防范金融风险,努力维护我市金融市场安全

  1、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当前,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引进和培育法人金融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升了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服务能力。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和为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维护我市金融安全的职责,有效保障资本市场中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2、树立正确司法裁判理念,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理念,把服务和保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大宗商品交易、基金等金融市场规律,确保其发展良性循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鼓励机制创新,保障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坚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监会等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金融纠纷立案及多元化解工作。伴随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大宗商品交易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这对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立案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一是进一步健全案件立案管理规程,基层法院遇有立案问题应当及时向中级法院报告,中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此类案件立案的监督指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金融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二是充分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前加强诉讼风险告知,特别是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新类型金融案件,应第一时间向金融监管机构予以通报,对属于其他部门解决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及时沟通联络,力争通过诉前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纠纷。

  4、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类案件中,要审查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期货、非法现货交易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及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5、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全市法院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中蕴藏的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部门规范、创新金融市场发展和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要审慎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6、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全市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要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要加强与银行、证券、期货、现货、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7、依法妥善审理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案件。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已不满足于银行储蓄、保本基金等稳健的理财方式,除了常见的股票交易外,大宗商品交易也逐渐增多。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我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部分投资者通过网络参与白银、燃料油等商品交易发生亏损后引发的交易纠纷,认真分析此类案件成因、特点和审理难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从交易目的、行为、模式、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平台软件运行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依法审慎处理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8、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全市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基金纠纷、委托理财、金融业务网络化等引发的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市中院相关庭室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在审查金融衍生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9、继续加大金融类案件执行力度。全市法院要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统一调度、集中行动、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三、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10、健全金融类案件统一协调机制。全市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本辖区的重大金融类案件,两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探索集中审理和统一协调机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做出正确的预期。

  11、构建金融类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全市法院要积极培育和利用专业资源,加强金融审判模式和金融审判团队建设。要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针对金融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健全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基层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巡回法庭或专门审判团队。

  12、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全市法院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及其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对政府监管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在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2016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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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9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

  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有效保障我市金融产品市场改革创新和创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防范金融风险,努力维护我市金融市场安全

  1、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当前,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引进和培育法人金融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升了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服务能力。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防范金融风险和为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维护我市金融安全的职责,有效保障资本市场中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2、树立正确司法裁判理念,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理念,把服务和保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大宗商品交易、基金等金融市场规律,确保其发展良性循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鼓励机制创新,保障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坚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监会等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金融纠纷立案及多元化解工作。伴随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大宗商品交易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这对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立案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一是进一步健全案件立案管理规程,基层法院遇有立案问题应当及时向中级法院报告,中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此类案件立案的监督指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金融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二是充分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前加强诉讼风险告知,特别是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新类型金融案件,应第一时间向金融监管机构予以通报,对属于其他部门解决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及时沟通联络,力争通过诉前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纠纷。

  4、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类案件中,要审查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期货、非法现货交易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及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5、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全市法院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中蕴藏的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部门规范、创新金融市场发展和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要审慎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6、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全市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要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要加强与银行、证券、期货、现货、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7、依法妥善审理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案件。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已不满足于银行储蓄、保本基金等稳健的理财方式,除了常见的股票交易外,大宗商品交易也逐渐增多。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我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部分投资者通过网络参与白银、燃料油等商品交易发生亏损后引发的交易纠纷,认真分析此类案件成因、特点和审理难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从交易目的、行为、模式、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平台软件运行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依法审慎处理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8、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全市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基金纠纷、委托理财、金融业务网络化等引发的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市中院相关庭室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在审查金融衍生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9、继续加大金融类案件执行力度。全市法院要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统一调度、集中行动、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三、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10、健全金融类案件统一协调机制。全市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本辖区的重大金融类案件,两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探索集中审理和统一协调机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做出正确的预期。

  11、构建金融类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全市法院要积极培育和利用专业资源,加强金融审判模式和金融审判团队建设。要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针对金融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健全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基层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巡回法庭或专门审判团队。

  12、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全市法院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及其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对政府监管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在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2016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