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04月30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打印 分享到:

 

 

  4月29日上午,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顺驰公司),王福东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顺驰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销。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 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

来源:
2015年04月30日

 

 

  4月29日上午,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顺驰公司),王福东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顺驰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销。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 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04月30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打印 分享到:

 

 

  4月29日上午,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顺驰公司),王福东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顺驰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销。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 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

来源:
2015年04月30日

 

 

  4月29日上午,中院对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顺驰公司),王福东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顺驰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销。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 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