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3-3号
因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3-3号
因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3-3号
因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3-3号
因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青岛华洋国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