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购物日益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通过电商平台,消费者足不出户、买卖双方互不谋面就可轻松进行交易,节省了时间和空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电商平台标错价格时有发生,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于: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买卖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杨某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白酒“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件、“500毫升×12”14件,在线支付900元。
L电商公司随后向杨某配送“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瓶、“500毫升×12”14瓶。杨某拒收,并诉至法院,要求L电商公司按箱交付上述白酒,即“150毫升×24”17箱(每箱24瓶,共408瓶),“500毫升×12”14箱(每箱12瓶,共168瓶),并赔偿经济损失2691元。
L电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司提供的进货证据显示,案涉白酒50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34。5元、15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14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搜索“苏扁”,出现两款“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其中,500毫升的每瓶售价40元,150毫升的每瓶售价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按照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购买白酒,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L电商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但在杨某下单付款后选择性地继续履行了该合同,而未即时要求撤销合同并更改其销售平台相关产品信息,且在事发后,继续在销售平台以类似价格销售涉案系列白酒,不排除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等商业因素。考虑到降价的广告效应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故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显失公平。L电商公司应严格遵守其向消费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否则有违商业道德。据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L电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L电商公司发布的“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ml¥20。00”,型号、规格、价格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构成承诺,下单成功则合同依法成立。消费者的付款行为则属于履行合同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时无权主张合同不成立。
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红星二锅头”属于驰名商标,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依据销售平台发布的信息,按照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应当为500毫升的40元一瓶,150毫升的20元一瓶。购买人以订单所显示的“500毫升×12”“150毫升
×24”主张按箱交付,如以此计算,则分别为每瓶3。33元和0。83元,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红星二锅头”价格的认知。按照购买人的计算方式,即以900元的对价取得价值14880元的商品,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结合涉案白酒进价,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标价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驳回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L电商公司返还杨某货款900元,并酌情赔偿其损失2500元。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于电商平台显示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电商平台注册条款中常对此有专门约定,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某网站“合同缔结”条款载明:“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
笔者认为,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当置于《民法典》框架下审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电商平台上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是明确的,如“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而可供购买的数量也是明示的,一般还提示下单后商品将在某时间到达,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一经购买即可发货”的要约构成要件,故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是向不特定的购买人发出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以实际行为构成承诺。反之,认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属于要约,交易是否成立需等待商家确认,并不符合交易习惯。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单成功,是电商平台买卖合同成立的标志。但是,部分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条款中约定商品出库时合同才成立。例如,某平台约定:“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实际上,网络购物并不存在单独的承诺环节,购买人选择商品及数量、下单并支付价款,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即使货到付款,也属于合同履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电商平台关于商品出库购买合同才正式成立的约定显然无效。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
为维护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信赖其披露的商品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订单建立的交易关系,不因经营者一方主张标价错误而轻易撤销。但是,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平”“诚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均应遵循的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与价款价值对等。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极端不对等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受损害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适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列举,司法实践中需要针对案件具体认定。具体到本案,销售平台标示错误,分别造成商品12倍、24倍的差价,足以认定利益极端不对等,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故应予撤销。
司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使失衡的法律关系恢复平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制度是重要的救济途径。至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L电商公司网页销售价格未明确单价系瓶或箱,且结算订单标示每件“150毫升×24”或“500毫升×12”,导致消费者理解为每箱的价格,存在明显过错。故就此项,二审法院判决L电商公司酌情赔偿杨某2500元。
诚信原则的遵循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网购情形下理解这一原则,应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中,价格是消费者是否进行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信赖销售平台载明的价格并下单购买,买卖合同却因标价错误导致显失公平被撤销,消费者信赖利益受损。此时,经营者应适当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判断力。一个诚信友善的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错误标识而恶意下单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要有理性的判断和正当的追求,法律不支持恶意购买、恶意索赔等行为。消费者支付对价所得,应是对应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论是民法的诚信原则,还是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案中均得到了体现,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交易主体,是法律平等保护的对象,应同样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1期89-91页
当前,网络购物日益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通过电商平台,消费者足不出户、买卖双方互不谋面就可轻松进行交易,节省了时间和空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电商平台标错价格时有发生,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于: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买卖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杨某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白酒“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件、“500毫升×12”14件,在线支付900元。
L电商公司随后向杨某配送“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瓶、“500毫升×12”14瓶。杨某拒收,并诉至法院,要求L电商公司按箱交付上述白酒,即“150毫升×24”17箱(每箱24瓶,共408瓶),“500毫升×12”14箱(每箱12瓶,共168瓶),并赔偿经济损失2691元。
L电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司提供的进货证据显示,案涉白酒50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34。5元、15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14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搜索“苏扁”,出现两款“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其中,500毫升的每瓶售价40元,150毫升的每瓶售价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按照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购买白酒,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L电商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但在杨某下单付款后选择性地继续履行了该合同,而未即时要求撤销合同并更改其销售平台相关产品信息,且在事发后,继续在销售平台以类似价格销售涉案系列白酒,不排除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等商业因素。考虑到降价的广告效应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故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显失公平。L电商公司应严格遵守其向消费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否则有违商业道德。据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L电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L电商公司发布的“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ml¥20。00”,型号、规格、价格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构成承诺,下单成功则合同依法成立。消费者的付款行为则属于履行合同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时无权主张合同不成立。
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红星二锅头”属于驰名商标,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依据销售平台发布的信息,按照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应当为500毫升的40元一瓶,150毫升的20元一瓶。购买人以订单所显示的“500毫升×12”“150毫升
×24”主张按箱交付,如以此计算,则分别为每瓶3。33元和0。83元,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红星二锅头”价格的认知。按照购买人的计算方式,即以900元的对价取得价值14880元的商品,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结合涉案白酒进价,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标价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驳回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L电商公司返还杨某货款900元,并酌情赔偿其损失2500元。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于电商平台显示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电商平台注册条款中常对此有专门约定,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某网站“合同缔结”条款载明:“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
笔者认为,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当置于《民法典》框架下审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电商平台上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是明确的,如“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而可供购买的数量也是明示的,一般还提示下单后商品将在某时间到达,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一经购买即可发货”的要约构成要件,故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是向不特定的购买人发出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以实际行为构成承诺。反之,认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属于要约,交易是否成立需等待商家确认,并不符合交易习惯。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单成功,是电商平台买卖合同成立的标志。但是,部分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条款中约定商品出库时合同才成立。例如,某平台约定:“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实际上,网络购物并不存在单独的承诺环节,购买人选择商品及数量、下单并支付价款,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即使货到付款,也属于合同履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电商平台关于商品出库购买合同才正式成立的约定显然无效。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
为维护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信赖其披露的商品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订单建立的交易关系,不因经营者一方主张标价错误而轻易撤销。但是,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平”“诚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均应遵循的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与价款价值对等。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极端不对等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受损害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适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列举,司法实践中需要针对案件具体认定。具体到本案,销售平台标示错误,分别造成商品12倍、24倍的差价,足以认定利益极端不对等,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故应予撤销。
司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使失衡的法律关系恢复平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制度是重要的救济途径。至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L电商公司网页销售价格未明确单价系瓶或箱,且结算订单标示每件“150毫升×24”或“500毫升×12”,导致消费者理解为每箱的价格,存在明显过错。故就此项,二审法院判决L电商公司酌情赔偿杨某2500元。
诚信原则的遵循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网购情形下理解这一原则,应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中,价格是消费者是否进行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信赖销售平台载明的价格并下单购买,买卖合同却因标价错误导致显失公平被撤销,消费者信赖利益受损。此时,经营者应适当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判断力。一个诚信友善的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错误标识而恶意下单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要有理性的判断和正当的追求,法律不支持恶意购买、恶意索赔等行为。消费者支付对价所得,应是对应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论是民法的诚信原则,还是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案中均得到了体现,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交易主体,是法律平等保护的对象,应同样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1期89-91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当前,网络购物日益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通过电商平台,消费者足不出户、买卖双方互不谋面就可轻松进行交易,节省了时间和空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电商平台标错价格时有发生,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于: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买卖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杨某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白酒“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件、“500毫升×12”14件,在线支付900元。
L电商公司随后向杨某配送“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瓶、“500毫升×12”14瓶。杨某拒收,并诉至法院,要求L电商公司按箱交付上述白酒,即“150毫升×24”17箱(每箱24瓶,共408瓶),“500毫升×12”14箱(每箱12瓶,共168瓶),并赔偿经济损失2691元。
L电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司提供的进货证据显示,案涉白酒50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34。5元、15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14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搜索“苏扁”,出现两款“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其中,500毫升的每瓶售价40元,150毫升的每瓶售价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按照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购买白酒,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L电商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但在杨某下单付款后选择性地继续履行了该合同,而未即时要求撤销合同并更改其销售平台相关产品信息,且在事发后,继续在销售平台以类似价格销售涉案系列白酒,不排除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等商业因素。考虑到降价的广告效应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故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显失公平。L电商公司应严格遵守其向消费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否则有违商业道德。据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L电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L电商公司发布的“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ml¥20。00”,型号、规格、价格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构成承诺,下单成功则合同依法成立。消费者的付款行为则属于履行合同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时无权主张合同不成立。
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红星二锅头”属于驰名商标,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依据销售平台发布的信息,按照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应当为500毫升的40元一瓶,150毫升的20元一瓶。购买人以订单所显示的“500毫升×12”“150毫升
×24”主张按箱交付,如以此计算,则分别为每瓶3。33元和0。83元,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红星二锅头”价格的认知。按照购买人的计算方式,即以900元的对价取得价值14880元的商品,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结合涉案白酒进价,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标价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驳回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L电商公司返还杨某货款900元,并酌情赔偿其损失2500元。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于电商平台显示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电商平台注册条款中常对此有专门约定,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某网站“合同缔结”条款载明:“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
笔者认为,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当置于《民法典》框架下审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电商平台上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是明确的,如“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而可供购买的数量也是明示的,一般还提示下单后商品将在某时间到达,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一经购买即可发货”的要约构成要件,故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是向不特定的购买人发出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以实际行为构成承诺。反之,认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属于要约,交易是否成立需等待商家确认,并不符合交易习惯。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单成功,是电商平台买卖合同成立的标志。但是,部分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条款中约定商品出库时合同才成立。例如,某平台约定:“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实际上,网络购物并不存在单独的承诺环节,购买人选择商品及数量、下单并支付价款,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即使货到付款,也属于合同履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电商平台关于商品出库购买合同才正式成立的约定显然无效。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
为维护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信赖其披露的商品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订单建立的交易关系,不因经营者一方主张标价错误而轻易撤销。但是,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平”“诚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均应遵循的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与价款价值对等。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极端不对等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受损害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适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列举,司法实践中需要针对案件具体认定。具体到本案,销售平台标示错误,分别造成商品12倍、24倍的差价,足以认定利益极端不对等,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故应予撤销。
司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使失衡的法律关系恢复平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制度是重要的救济途径。至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L电商公司网页销售价格未明确单价系瓶或箱,且结算订单标示每件“150毫升×24”或“500毫升×12”,导致消费者理解为每箱的价格,存在明显过错。故就此项,二审法院判决L电商公司酌情赔偿杨某2500元。
诚信原则的遵循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网购情形下理解这一原则,应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中,价格是消费者是否进行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信赖销售平台载明的价格并下单购买,买卖合同却因标价错误导致显失公平被撤销,消费者信赖利益受损。此时,经营者应适当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判断力。一个诚信友善的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错误标识而恶意下单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要有理性的判断和正当的追求,法律不支持恶意购买、恶意索赔等行为。消费者支付对价所得,应是对应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论是民法的诚信原则,还是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案中均得到了体现,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交易主体,是法律平等保护的对象,应同样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1期89-91页
当前,网络购物日益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方式。通过电商平台,消费者足不出户、买卖双方互不谋面就可轻松进行交易,节省了时间和空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电商平台标错价格时有发生,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于: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买卖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杨某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白酒“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件、“500毫升×12”14件,在线支付900元。
L电商公司随后向杨某配送“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毫升×24”17瓶、“500毫升×12”14瓶。杨某拒收,并诉至法院,要求L电商公司按箱交付上述白酒,即“150毫升×24”17箱(每箱24瓶,共408瓶),“500毫升×12”14箱(每箱12瓶,共168瓶),并赔偿经济损失2691元。
L电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司提供的进货证据显示,案涉白酒50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34。5元、150毫升的进价为每瓶14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L电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搜索“苏扁”,出现两款“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其中,500毫升的每瓶售价40元,150毫升的每瓶售价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按照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购买白酒,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L电商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但在杨某下单付款后选择性地继续履行了该合同,而未即时要求撤销合同并更改其销售平台相关产品信息,且在事发后,继续在销售平台以类似价格销售涉案系列白酒,不排除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等商业因素。考虑到降价的广告效应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故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显失公平。L电商公司应严格遵守其向消费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否则有违商业道德。据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L电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L电商公司发布的“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150ml¥20。00”,型号、规格、价格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构成承诺,下单成功则合同依法成立。消费者的付款行为则属于履行合同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时无权主张合同不成立。
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红星二锅头”属于驰名商标,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依据销售平台发布的信息,按照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应当为500毫升的40元一瓶,150毫升的20元一瓶。购买人以订单所显示的“500毫升×12”“150毫升
×24”主张按箱交付,如以此计算,则分别为每瓶3。33元和0。83元,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红星二锅头”价格的认知。按照购买人的计算方式,即以900元的对价取得价值14880元的商品,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结合涉案白酒进价,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标价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驳回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L电商公司返还杨某货款900元,并酌情赔偿其损失2500元。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于电商平台显示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电商平台注册条款中常对此有专门约定,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某网站“合同缔结”条款载明:“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
笔者认为,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当置于《民法典》框架下审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电商平台上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是明确的,如“红星50度苏扁二锅头500ml¥40。00”,而可供购买的数量也是明示的,一般还提示下单后商品将在某时间到达,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一经购买即可发货”的要约构成要件,故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是向不特定的购买人发出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以实际行为构成承诺。反之,认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属于要约,交易是否成立需等待商家确认,并不符合交易习惯。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单成功,是电商平台买卖合同成立的标志。但是,部分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条款中约定商品出库时合同才成立。例如,某平台约定:“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实际上,网络购物并不存在单独的承诺环节,购买人选择商品及数量、下单并支付价款,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即使货到付款,也属于合同履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电商平台关于商品出库购买合同才正式成立的约定显然无效。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
为维护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信赖其披露的商品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订单建立的交易关系,不因经营者一方主张标价错误而轻易撤销。但是,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平”“诚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均应遵循的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与价款价值对等。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极端不对等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受损害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适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列举,司法实践中需要针对案件具体认定。具体到本案,销售平台标示错误,分别造成商品12倍、24倍的差价,足以认定利益极端不对等,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故应予撤销。
司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使失衡的法律关系恢复平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制度是重要的救济途径。至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L电商公司网页销售价格未明确单价系瓶或箱,且结算订单标示每件“150毫升×24”或“500毫升×12”,导致消费者理解为每箱的价格,存在明显过错。故就此项,二审法院判决L电商公司酌情赔偿杨某2500元。
诚信原则的遵循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网购情形下理解这一原则,应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中,价格是消费者是否进行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信赖销售平台载明的价格并下单购买,买卖合同却因标价错误导致显失公平被撤销,消费者信赖利益受损。此时,经营者应适当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判断力。一个诚信友善的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错误标识而恶意下单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要有理性的判断和正当的追求,法律不支持恶意购买、恶意索赔等行为。消费者支付对价所得,应是对应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论是民法的诚信原则,还是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案中均得到了体现,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交易主体,是法律平等保护的对象,应同样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载于《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1期89-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