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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黄岛法院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2014年06月24日
作者:赵丽云 丁德振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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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判决书首页的明显位置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向宣判旁听人员发放《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其签字,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应该予以封存这是由刑法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面临一些现实困难,而且没有相关细则予以完善,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所以黄岛区人民法院创新这两点工作方法。”

  五年以下刑罚记录要封存

  2013年5月4日下午,崔某某与被告人纪某某(未成年人)因争抢女朋友发生争执,双方纠集多位朋友约定在黄岛区某超市南门附近打架斗殴。纪某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毕某某,崔某某的朋友丁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又纠集多人并拿了棒球棍 、电警棍等工具。晚上八点左右,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生了打斗。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纪某某、丁某某、郝某某、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鉴于郝某某、毕某某系被他人纠集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较小,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被判处了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情

  “该案就是典型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应对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件。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并无相关细则予以完善,实践中往往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黄岛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科封存制度,法院在青岛地区首创了两点工作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其中包括,在刑事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据介绍,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并无此内容,导致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阅或复制,即使事后知道也已经扩散不好弥补。目前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起到了很好的提示作用,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

  另外,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在宣判时依法应当公开宣判。这样宣判时旁听人员知悉判决内容,有可能向外透露判决内容,进而推断出被告人的真实信息,有违前科封存制度。

  对此,黄岛法院通过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旁听人员发放并让其签字确认,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该告知书上明确了旁听人员的“三不得义务”,即“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向新闻媒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3日《半岛都市报》X2版

《半岛都市报》:黄岛法院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来源:
2014年06月24日

  在刑事判决书首页的明显位置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向宣判旁听人员发放《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其签字,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应该予以封存这是由刑法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面临一些现实困难,而且没有相关细则予以完善,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所以黄岛区人民法院创新这两点工作方法。”

  五年以下刑罚记录要封存

  2013年5月4日下午,崔某某与被告人纪某某(未成年人)因争抢女朋友发生争执,双方纠集多位朋友约定在黄岛区某超市南门附近打架斗殴。纪某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毕某某,崔某某的朋友丁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又纠集多人并拿了棒球棍 、电警棍等工具。晚上八点左右,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生了打斗。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纪某某、丁某某、郝某某、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鉴于郝某某、毕某某系被他人纠集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较小,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被判处了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情

  “该案就是典型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应对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件。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并无相关细则予以完善,实践中往往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黄岛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科封存制度,法院在青岛地区首创了两点工作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其中包括,在刑事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据介绍,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并无此内容,导致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阅或复制,即使事后知道也已经扩散不好弥补。目前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起到了很好的提示作用,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

  另外,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在宣判时依法应当公开宣判。这样宣判时旁听人员知悉判决内容,有可能向外透露判决内容,进而推断出被告人的真实信息,有违前科封存制度。

  对此,黄岛法院通过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旁听人员发放并让其签字确认,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该告知书上明确了旁听人员的“三不得义务”,即“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向新闻媒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3日《半岛都市报》X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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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黄岛法院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2014年06月24日
作者:赵丽云 丁德振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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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以下刑罚记录要封存

  2013年5月4日下午,崔某某与被告人纪某某(未成年人)因争抢女朋友发生争执,双方纠集多位朋友约定在黄岛区某超市南门附近打架斗殴。纪某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毕某某,崔某某的朋友丁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又纠集多人并拿了棒球棍 、电警棍等工具。晚上八点左右,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生了打斗。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纪某某、丁某某、郝某某、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鉴于郝某某、毕某某系被他人纠集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较小,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被判处了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情

  “该案就是典型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应对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件。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并无相关细则予以完善,实践中往往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黄岛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科封存制度,法院在青岛地区首创了两点工作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其中包括,在刑事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据介绍,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并无此内容,导致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阅或复制,即使事后知道也已经扩散不好弥补。目前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起到了很好的提示作用,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

  另外,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在宣判时依法应当公开宣判。这样宣判时旁听人员知悉判决内容,有可能向外透露判决内容,进而推断出被告人的真实信息,有违前科封存制度。

  对此,黄岛法院通过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旁听人员发放并让其签字确认,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该告知书上明确了旁听人员的“三不得义务”,即“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向新闻媒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3日《半岛都市报》X2版

《半岛都市报》:黄岛法院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来源:
2014年06月24日

  在刑事判决书首页的明显位置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向宣判旁听人员发放《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其签字,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应该予以封存这是由刑法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面临一些现实困难,而且没有相关细则予以完善,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所以黄岛区人民法院创新这两点工作方法。”

  五年以下刑罚记录要封存

  2013年5月4日下午,崔某某与被告人纪某某(未成年人)因争抢女朋友发生争执,双方纠集多位朋友约定在黄岛区某超市南门附近打架斗殴。纪某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毕某某,崔某某的朋友丁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又纠集多人并拿了棒球棍 、电警棍等工具。晚上八点左右,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生了打斗。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纪某某、丁某某、郝某某、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鉴于郝某某、毕某某系被他人纠集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较小,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被判处了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情

  “该案就是典型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应对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件。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并无相关细则予以完善,实践中往往达不到刑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黄岛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科封存制度,法院在青岛地区首创了两点工作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其中包括,在刑事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据介绍,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并无此内容,导致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阅或复制,即使事后知道也已经扩散不好弥补。目前判决书首页明显部位捺印,起到了很好的提示作用,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

  另外,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在宣判时依法应当公开宣判。这样宣判时旁听人员知悉判决内容,有可能向外透露判决内容,进而推断出被告人的真实信息,有违前科封存制度。

  对此,黄岛法院通过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旁听人员发放并让其签字确认,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该告知书上明确了旁听人员的“三不得义务”,即“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向新闻媒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3日《半岛都市报》X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