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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集中力量速行动 强化措施护民生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王洪坚 周洪溪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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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充分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采取“凌晨突击”“错时执行”等方式,取得阶段性成果。列入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189件涉民生案件标的额共883.57万元,截至目前,已执结152件,执结率达到80.42% ,执行到位标的额693.44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78.48% 。

  统筹执行民生案  追回工人血汗钱

  “把钱收好,这是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一年了,一个人在外地不容易,回家看看父母好好过个年。”伴随着一句轻声的嘱咐,执行法官将案款交给了小李。这位19岁的农村小伙紧紧握住了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得不能自已,“我知道法院为我们的事费了很多劲,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小李是青岛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拖欠38名工人工资、赔偿金、保险费合计1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还拖欠大连、杭州、威海等外地供应商货款,涉及执行案件多达40余件。“ 38 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们查封了该公司的土地等财产,但本案执行的最大困难是被执行人涉案太多,涉及执行法院太多,其他法院早已对被执行人的土地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们属于轮候查封。而首先查封财产的法院曾组织过土地拍卖,因该土地无人问津,两轮拍卖均流拍,案件一度停滞不前。”执行法官介绍。

  “这起案件的申请人人数众多,而且都是普通工人。我院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所有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法院进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执行程序,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涉案多、执行法院多就影响执行进度,更不能因此而让工人们劳无所获。”青岛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亓旭岩说。在青岛中院的组织协调下,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设备整体拍卖成交,法院向 38名工人全额发放了工资、赔偿金及保险费。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青岛中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殊性,选择凌晨、节假日等特定时间段,先后开展“追讨农民工工资”“暖冬”等集中执行行动23次,出动人员 610余人次、车辆160余台次,拘传被执行人158名,执结案件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92万余元。

  “老赖”上榜有规范  不再失踪把钱还

  “ 这次我是真心愿意和林某协商,不玩失踪不忽悠,马上还款。”“隐身”许久的被执行人肖某突然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肖某与林某因买卖苹果发生纠纷,林某在2008年 12 月向原胶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承诺在2009年3月1 日前付清苹果款5 万元,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肖某未付款,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肖某与林某再次达成协议,保证其在当年10月1 日前付款,否则自愿承担迟延履行金,但此后肖某不仅分文未付还玩起“失踪”。从 2010年开始,林某与法官多方查找其下落都没有结果,林某一家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我现在真的想把案子结了,我有一个项目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因为上了黑名单,银行不予审批。 如果这几天再批不下贷款,项目不能启动,我的损失绝对不是这个案子的案款可以比的,我愿意马上还款。”肖某向法院说出他现身的真实原因。 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肖某与林某达成和解,肖某一次性付给林某70000元并当庭履行,案件圆满执结。

  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与各商业银行、工商、车管、机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协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实行信用惩戒,使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等反规避执行制度真正成为治“老赖”、保民生的利剑。

  ——本文载于2014年2月14日《山东法制报》2版

《山东法制报》:集中力量速行动 强化措施护民生

来源:
2014年03月27日

  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充分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采取“凌晨突击”“错时执行”等方式,取得阶段性成果。列入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189件涉民生案件标的额共883.57万元,截至目前,已执结152件,执结率达到80.42% ,执行到位标的额693.44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78.48% 。

  统筹执行民生案  追回工人血汗钱

  “把钱收好,这是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一年了,一个人在外地不容易,回家看看父母好好过个年。”伴随着一句轻声的嘱咐,执行法官将案款交给了小李。这位19岁的农村小伙紧紧握住了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得不能自已,“我知道法院为我们的事费了很多劲,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小李是青岛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拖欠38名工人工资、赔偿金、保险费合计1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还拖欠大连、杭州、威海等外地供应商货款,涉及执行案件多达40余件。“ 38 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们查封了该公司的土地等财产,但本案执行的最大困难是被执行人涉案太多,涉及执行法院太多,其他法院早已对被执行人的土地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们属于轮候查封。而首先查封财产的法院曾组织过土地拍卖,因该土地无人问津,两轮拍卖均流拍,案件一度停滞不前。”执行法官介绍。

  “这起案件的申请人人数众多,而且都是普通工人。我院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所有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法院进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执行程序,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涉案多、执行法院多就影响执行进度,更不能因此而让工人们劳无所获。”青岛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亓旭岩说。在青岛中院的组织协调下,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设备整体拍卖成交,法院向 38名工人全额发放了工资、赔偿金及保险费。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青岛中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殊性,选择凌晨、节假日等特定时间段,先后开展“追讨农民工工资”“暖冬”等集中执行行动23次,出动人员 610余人次、车辆160余台次,拘传被执行人158名,执结案件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92万余元。

  “老赖”上榜有规范  不再失踪把钱还

  “ 这次我是真心愿意和林某协商,不玩失踪不忽悠,马上还款。”“隐身”许久的被执行人肖某突然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肖某与林某因买卖苹果发生纠纷,林某在2008年 12 月向原胶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承诺在2009年3月1 日前付清苹果款5 万元,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肖某未付款,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肖某与林某再次达成协议,保证其在当年10月1 日前付款,否则自愿承担迟延履行金,但此后肖某不仅分文未付还玩起“失踪”。从 2010年开始,林某与法官多方查找其下落都没有结果,林某一家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我现在真的想把案子结了,我有一个项目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因为上了黑名单,银行不予审批。 如果这几天再批不下贷款,项目不能启动,我的损失绝对不是这个案子的案款可以比的,我愿意马上还款。”肖某向法院说出他现身的真实原因。 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肖某与林某达成和解,肖某一次性付给林某70000元并当庭履行,案件圆满执结。

  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与各商业银行、工商、车管、机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协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实行信用惩戒,使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等反规避执行制度真正成为治“老赖”、保民生的利剑。

  ——本文载于2014年2月14日《山东法制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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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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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执行民生案  追回工人血汗钱

  “把钱收好,这是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一年了,一个人在外地不容易,回家看看父母好好过个年。”伴随着一句轻声的嘱咐,执行法官将案款交给了小李。这位19岁的农村小伙紧紧握住了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得不能自已,“我知道法院为我们的事费了很多劲,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小李是青岛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拖欠38名工人工资、赔偿金、保险费合计1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还拖欠大连、杭州、威海等外地供应商货款,涉及执行案件多达40余件。“ 38 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们查封了该公司的土地等财产,但本案执行的最大困难是被执行人涉案太多,涉及执行法院太多,其他法院早已对被执行人的土地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们属于轮候查封。而首先查封财产的法院曾组织过土地拍卖,因该土地无人问津,两轮拍卖均流拍,案件一度停滞不前。”执行法官介绍。

  “这起案件的申请人人数众多,而且都是普通工人。我院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所有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法院进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执行程序,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涉案多、执行法院多就影响执行进度,更不能因此而让工人们劳无所获。”青岛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亓旭岩说。在青岛中院的组织协调下,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设备整体拍卖成交,法院向 38名工人全额发放了工资、赔偿金及保险费。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青岛中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殊性,选择凌晨、节假日等特定时间段,先后开展“追讨农民工工资”“暖冬”等集中执行行动23次,出动人员 610余人次、车辆160余台次,拘传被执行人158名,执结案件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92万余元。

  “老赖”上榜有规范  不再失踪把钱还

  “ 这次我是真心愿意和林某协商,不玩失踪不忽悠,马上还款。”“隐身”许久的被执行人肖某突然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肖某与林某因买卖苹果发生纠纷,林某在2008年 12 月向原胶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承诺在2009年3月1 日前付清苹果款5 万元,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肖某未付款,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肖某与林某再次达成协议,保证其在当年10月1 日前付款,否则自愿承担迟延履行金,但此后肖某不仅分文未付还玩起“失踪”。从 2010年开始,林某与法官多方查找其下落都没有结果,林某一家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我现在真的想把案子结了,我有一个项目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因为上了黑名单,银行不予审批。 如果这几天再批不下贷款,项目不能启动,我的损失绝对不是这个案子的案款可以比的,我愿意马上还款。”肖某向法院说出他现身的真实原因。 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肖某与林某达成和解,肖某一次性付给林某70000元并当庭履行,案件圆满执结。

  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与各商业银行、工商、车管、机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协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实行信用惩戒,使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等反规避执行制度真正成为治“老赖”、保民生的利剑。

  ——本文载于2014年2月14日《山东法制报》2版

《山东法制报》:集中力量速行动 强化措施护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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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7日

  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充分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采取“凌晨突击”“错时执行”等方式,取得阶段性成果。列入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189件涉民生案件标的额共883.57万元,截至目前,已执结152件,执结率达到80.42% ,执行到位标的额693.44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78.48% 。

  统筹执行民生案  追回工人血汗钱

  “把钱收好,这是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一年了,一个人在外地不容易,回家看看父母好好过个年。”伴随着一句轻声的嘱咐,执行法官将案款交给了小李。这位19岁的农村小伙紧紧握住了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得不能自已,“我知道法院为我们的事费了很多劲,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小李是青岛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拖欠38名工人工资、赔偿金、保险费合计1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还拖欠大连、杭州、威海等外地供应商货款,涉及执行案件多达40余件。“ 38 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们查封了该公司的土地等财产,但本案执行的最大困难是被执行人涉案太多,涉及执行法院太多,其他法院早已对被执行人的土地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们属于轮候查封。而首先查封财产的法院曾组织过土地拍卖,因该土地无人问津,两轮拍卖均流拍,案件一度停滞不前。”执行法官介绍。

  “这起案件的申请人人数众多,而且都是普通工人。我院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所有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法院进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执行程序,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涉案多、执行法院多就影响执行进度,更不能因此而让工人们劳无所获。”青岛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亓旭岩说。在青岛中院的组织协调下,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设备整体拍卖成交,法院向 38名工人全额发放了工资、赔偿金及保险费。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青岛中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殊性,选择凌晨、节假日等特定时间段,先后开展“追讨农民工工资”“暖冬”等集中执行行动23次,出动人员 610余人次、车辆160余台次,拘传被执行人158名,执结案件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92万余元。

  “老赖”上榜有规范  不再失踪把钱还

  “ 这次我是真心愿意和林某协商,不玩失踪不忽悠,马上还款。”“隐身”许久的被执行人肖某突然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肖某与林某因买卖苹果发生纠纷,林某在2008年 12 月向原胶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承诺在2009年3月1 日前付清苹果款5 万元,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肖某未付款,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肖某与林某再次达成协议,保证其在当年10月1 日前付款,否则自愿承担迟延履行金,但此后肖某不仅分文未付还玩起“失踪”。从 2010年开始,林某与法官多方查找其下落都没有结果,林某一家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我现在真的想把案子结了,我有一个项目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因为上了黑名单,银行不予审批。 如果这几天再批不下贷款,项目不能启动,我的损失绝对不是这个案子的案款可以比的,我愿意马上还款。”肖某向法院说出他现身的真实原因。 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肖某与林某达成和解,肖某一次性付给林某70000元并当庭履行,案件圆满执结。

  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与各商业银行、工商、车管、机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协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实行信用惩戒,使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等反规避执行制度真正成为治“老赖”、保民生的利剑。

  ——本文载于2014年2月14日《山东法制报》2版